第589章 皇明宪章摘录
作者:
混吃等死 更新:2023-05-19 22:46 字数:2864
“序章,中华是世界上历史最为久远的国家之一,亦是文明延绵传承未有中断之唯一国家。大明是中华历史上的第六个大一统王朝(在这里,朱由栋只承认了秦汉、西晋、隋唐。其中两汉视为一个,宋不能称为大一统,元不被承认)。
蒙元末年,本朝太*祖以淮右布衣之身,提三尺剑荡涤天下。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历代得国之正,无出本朝太*祖之右也!
......本宪章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自本朝太*祖开国以来,二百六十年间,皇室统治大明的合法地位。肯定了二百六十载以来,全国各族百姓,官员、将士为维护大明国统延绵为付出的艰辛努力。并将在此确认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全国亿万生民,士农工商,都必须以宪章为指导各自言行的最高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章尊严、保证宪章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本国的全称是,中华帝国大明王朝,简称大明。是以本朝太*祖、成祖直系子孙担任皇帝,执掌全国的帝国。国家所有权力,属于皇帝一人。并由皇帝选贤任能,任命各级官员,履行各自权力。
......第四条,大明的主体民族是汉族,其他生活在大明版图内的各民族,是大明亿万生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族一律平等。
第五条,国家践行以法治国。宪章是国家的根本法,自宪章颁布之日起,后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章相抵触。大明亿万生民,各类机构,各类团体,都不得违反宪章。一切违反宪章和基于宪章制定的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章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二条,国家的土地分国有与私有。国有土地不得买卖、侵占。违法买卖,私自侵占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大明承认部分土地私有的现实,允许这一部分土地在各级官府的管控下有条件的买卖。但私有土地均有向国家缴纳赋税的义务,并根据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核定不同额度的税金。
第十三条,国家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四条,国家兴办教育与医疗,并有责任维持公办学校与医院,使其向全国百姓提供相应服务。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与医疗的建设。
第十五条,大明现有的武装力量为大明皇家陆军、皇家海军和海军陆战队。皇帝是大明武装力量最高且唯一的统帅。皇帝有权任意调动军队,执行各类任务。各级军官由皇帝亲自任命并向皇帝本人效忠。
......第三十一条,大明目前的行政区划如下:全国分为本土、海外直辖领地、亲王领地、藩属领地、羁縻地区。
本土范围内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分为京、省、自治区。省下分为府、州、军民州等二级行政区。府下设县。州可为单独设置,抑或代管少量县分。军民州为半羁縻地区,其内部设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分。自治区内分为各部,由既往历史习惯和现实情况进行划分。目前本土共有北京、南京两京。京所在区域为朝廷直隶。不设省,由各府组成。
海外直辖领地设总督府,总督府以下为军州。亲王领地行政地位等同京、省。藩属领地等同于内地之府。羁縻地区等同于州或军民州。”
大明之海外直辖领地、亲王领地、藩属领地、羁縻地区等,与大明本土一样,均为大明不可分割之部分。任何地方,妄意脱离大明的举动,均视为分裂国家的严重罪行。”
“第二章,皇帝权责。本朝皇帝一职,必须由太*祖、成祖之直系子孙出任。除本人自愿退位外,任期终身。皇帝为本朝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具有最高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人事权、财权......皇帝必须尽力为国家服务,为国民争取利益,保障国家公民之一切合法权益。”
“第三章,皇位传承。皇位继任者由现任皇帝指定,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但皇位继任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现任皇帝直系子嗣,即现任皇帝之皇子或皇孙。
二、若现任皇帝没有子嗣,则指定继任者的先后顺序为:兄弟、侄子、侄孙。
三、皇帝指定之继任者,必须由方山科学院医学实验室之五名以上医学教授出具集体证明,证实继任者无重大身体疾患,心智正常。否则继任者不能继位。此事,应当在现任皇帝生前完成。
四、继任者应有充分的学习,以具备一国之君之基本素质。必须完成中学毕业考试,并至少在国家文职官员和军队军官岗位上任职一年方能在继位后拥有完全的皇帝权力。若现任皇帝驾崩时,继任者尚未完成以上过程。则继任者可以接任帝位,但不得掌控行政权与财权。”
“第四章,大明公民之权利和义务。具有中华帝国大明王朝国籍之人,为大明之公民。
凡出身于大明国土之上者,除非其监护人放弃,否则自动获得大明国籍,成为大明之公民。
出身于大明国土之外,但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大明公民者,经其监护人或本人申请,可成为大明公民。
出身大明国土之外,父母均非大明公民者,在大明国土范围内生活居住达五年以上并依法纳税三年以上,且通过汉语等级考试者,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大明国家,成为大明公民。
国家提倡权利义务对等,即权利越多,义务越多......
公民之身份,不因普通犯罪、违法或其他荣誉剥夺等因由而丧失......
国家对外保护公民,凡有侵犯本国公民合法权益者,视为对大明全体公民的侵犯。”
“第五章,大明国家机构。分为中央与地方,行政与军事。
中央设内阁、各部、枢密院、各军种司令部。
行政事务最高负责人为皇帝,其下为首相、副相、各部局院。皇帝另有司礼监为其私人秘书机构。司礼监现有人员全部由宦官充任,但以后可以逐年引入普通人员任职。
军事最高统帅为皇帝,其下为枢密使、政府中的国防事务负责人。军种司令。另有御马监为皇帝私人军事秘书机构,掌军队人事权。御马监现有人员以宦官为掌印,普通公职人员为辅。
地方南北直隶设巡抚,掌管直隶民政。各省最高民政长官为布政使,布政使之上,非特殊需求,不再设立巡抚。各自治区设中郎将,统管军政。
南北直隶、各省设立军区,由军区司令负责当地军事事宜,管理当地驻军。各地方政府应竭尽全力配合当地驻军防务,解决驻军正常需求及困难。
司法独立,设立大明最高法院,并在地方设立各级法院,掌判决及执行。各级法官除非渎职或犯罪,任期终身,不受地方政府辖制。
检察权独立,都察院为最高检察机构。各级御史由都察院统一派出,并定期轮换。
情报权直属皇帝,锦衣卫与东厂为皇帝统帅下的国家情报机构,只对皇帝一人负责......”
“第六章,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国旗是国家之旗帜,国徽乃国家之标志,国歌为表现国家及国民意志之歌曲。确定国旗国徽国歌后,大明所有国家机构均需在其驻节地显要位置悬挂国旗、国徽。并在每一旬和重大集结日举行升旗仪式,升旗时参与人员必须高唱国歌。
国旗国徽国歌尚未确定,草案通过后,向大明全境所有公民,征集三者的方案,择优选定。”
“最后是宪章的制定与修改。首部宪章由天启十一年国务会议参加人员集体确定。之后若要修改,则必须经过当年能够参加国务会议之人员投票,赞成权重超50%后方能修改。皇帝投票权重为20%,首相投票权重为10%,枢密使投票权重为8%......各部尚书投票权重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