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占领蓬莱4
作者:勇起笔      更新:2023-05-23 01:45      字数:2245
  “我之前是职方馆下面的一个行动小队的主管,因为查出了上级的一些龌龊事,被其将我全家灭口,我侥幸逃脱,心灰意冷,四处流浪。有一次在扬州乞讨,被罗成父亲请去做杂役,然后慢慢的在罗家留了下来,到现在已经有四十多年了。”
  在赵国,职方馆隶属枢密院,掌管地图测绘、军机档案和情报收集。
  “看不出来,照你说的,你都有七十岁了吧。”刘信启问道。
  “六十七了。”
  “身体还这么健朗,仇家呢?”刘信启再次问道。
  “之前有打听,他最终还是事发了,被处决了。”徐忠回道。
  闲聊了几句,刘信启继续向其阐述了一些现代情报工作中的知识,刘信启自己懂得也不多,只是看谍战剧了解一些。
  比如:通讯采取密码本,选取一本印刷相同的书,在其中选取想要的字,然后编写成密码。
  通过满足敌方关键人物的需求或掌握其软肋,使其成为情报网中的一环。
  通过开店、行商等隐藏转移情报人员等等。
  ……
  刘信启坐在登州府衙大堂上面的知州座位上,下面是忙碌的人群。
  “现在我们占据了登州,我刚才查了登州户籍,在册的人口超过三十万人。我们刘家堡的月饷政策在这些人身上同样实行吗?”母亲陆从雪抽空来到刘信启身边问道。
  “有没有计算,每年需要多少花费?”刘信启问道。
  “光计算保底月饷,按照一斤粗粮三文钱计算,每年就需要花费四十二万两白银。”陆从雪回道。
  刘信启挠了挠头,之前制定这个政策是为了安定族人的心和收买新入族之人的心,现在随着地盘的增大,却成了无法承担的负担。
  “目前已经享受这个政策的暂时维持不变,没有享受的先不增加。我还没有想好怎么过度,过段时间,等完全掌握了登州之后再说。”刘信启回道。
  暂时无法解决,只能先拖着,多找人商议,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办法妥善解决。
  “那就好,我就怕你意气用事。”陆从雪说道。
  “不会,我现在脑子里需要做的事太多,这个事暂时往后拖一拖,不会让好事变坏事的。”刘信启回道。
  “给我说说你脑子里的事吧,我给你出出建议。”陆从雪看到刘信启今天自打进门,眉头就没有舒展过,有些心疼儿子。
  “等我理出一些头绪再说。”
  ……
  一直到四月十五日酉时,方才有族兵回来汇报,所有的十四家都已经查抄完毕,其中有一家提前收到消息跑路了,没有抓到其家族的主要成员,金银也没有查抄到。
  到这这会,刘信启发现,就算将蓬莱的所有反抗势力都剿灭了,还是没有收到系统承认蓬莱为自己势力范围的提示。
  看来只凭武力占有并不行,系统承认势力范围很唯心。
  晚上等所有的管理层都回来后,刘信启再次组织大家开会。
  “刘家堡作为一个姓氏堡名,现在继续使用已经有些不适宜,我打算给我们的势力起一个新名字,叫兴汉盟。”
  目前刘家堡的刘姓人占比已经很少,今后再拉人进来,还是使用刘家堡会显得很突兀。
  “这个名字的寓意是,复兴汉室,让我们汉民族站在这个世界民族之的林最高层,再也不被异族欺辱。”
  “好,好名字。”头号马屁精吴兴功积极响应。
  “好”
  ……
  看大家没有反对意见后,刘信启继续说道。
  “既然叫兴汉盟,那就不能继续让底层的汉人再挣扎在穷苦的生存线上了,我打算进行土地改革,建立并施行《兴汉盟土地法》。”
  这个劲爆的话题直接让热闹的现场立即变得鸦雀无声。
  历朝历代,改革十有八九都不能善终。
  而且这个时代,土地就是命根子,土地改革谈何容易。
  看大家都不说话,刘信启继续阐述自己的想法。
  首先建立《兴汉盟土地法》明确兴汉盟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政策,然后通过推行《兴汉盟土地法》,逐步达到刘信启的土地改革目的。
  这个过程是温和的,渐进的。
  第一步:恒定税赋和地租,首先确保佃农大众的生存权。
  种地一年的收获中,种子、人力等耕作成本一般占收获的两成左右。刘信启通过立法规定,地主对佃农的租额不得超过全年收获的三成。
  然后规定官府从土地里收税,个人名下一百亩以内的田地,只能收取田地全年收获的一成,超过一百亩至一千亩的收取两成,超过一万亩的收取三成,最高三成。
  规定税收由地主支付,不得加派给佃农。
  规定佃农租种地主土地,一次租期不得少于十年,期满若佃农要求,则必须续租,不得随意撤租升租,保障了佃权的相对稳定。同时对佃农也作规定,如佃农地租积欠达到两年的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
  这样一来,佃农租种地主的地,刨除两成的耕种成本,再支付地主三成的地租,自己还能剩下一半的收获。
  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地主名下的土地超过一万亩,自己就没有利润了,下来就可以顺利实行第二步。
  第二步:私地公有,将地主的资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进入工商业。
  规定耕地不能私自互相买卖,只能卖给官府。官府以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三倍的价格收回耕地。
  收回的地再以三成地租的价格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农民自有和租种公田,个人总和不得超过一百亩。也就是说,如果甲某自有耕地一百亩,那他就不能再租公田了;已某自有耕地五十亩,那他还可以再租种公田五十亩。
  如果农民连续租种公田达到二十年,则这些地归农民个人所有。
  这样一来,通过一代人左右,就能将大地主的田逐步分散到小户手中。
  规定耕地不得抛荒,凡是连续抛荒两年以上的,官府可以无偿征收为公有,并且抛荒期间的税赋照收。这样就避免了耕地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