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作者:
魏夕三 更新:2024-04-16 17:11 字数:1987
姜郁:“这是王冉第一次跟你提这事儿吗?说李艺晴知道你们的关系。”
唐智博:“挑明了说是第一次。但其实自打王冉知道这次我带她和李艺晴俩人来见客户,心里就一直别别扭扭的,觉得我应该直接把客户给她,不该搞什么横向比较。但做生意嘛,跟谈感情又不一样,还是得谨慎点。王冉毕竟年轻,经验阅历还是太欠,这么大的客户给她,我总不太放心。”
姜郁心里冷笑,不知该夸他公私分明,还是该骂他贪心不足,既喜欢年轻女孩的身体,却又嫌她们太年轻。
她将监控显示李艺晴曾去过影音室的情况告诉唐智博,说:“王冉当时应该也看见了李艺晴,所以才会跟你提那样的要求。李艺晴从影音室里出来的时候拿着手机,很可能拍到了你们发生关系的证据。”
姜郁据此推测,王冉想借她与唐智博的关系上位不成,对于唐智博的敷衍处理失望透顶,又担心李艺晴将二人关系曝光,这才报警先发制人,让李艺晴无话可说,再和唐智博斗个鱼死网破。
“那现在怎么办啊?”唐智博问。
姜郁:“如果真是这样,王冉报警就不是为钱,估计比较难谈。李艺晴那边倒是可以沟通一下,问问她看见了什么,又拍到了什么。”
唐智博连忙点头,“对。李艺晴是林麦一手提拔起来的,可以让林麦沟通看看。”
第8章 8. 「唐智博强奸案」·代价
姜郁收到林麦发来的照片,已经凌晨一点。
照片是李艺晴当晚拍的。由于影音室内光线昏暗,画面中的人像并不清晰,隐约能看得出女方站立趴在墙上,男方紧贴其后,四臂纠缠,映着远处荧屏散出的蓝色冷光,好似深山幽林中的一对魍魉。
姜郁如获至宝,立刻将照片转给金鸿发。
强奸案中,判断性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愿,通常会综合考虑场合地点、被害人言行、性交姿势等多要素,以此推断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案发地点影音室并完全私密的场合,随时有外人进入的可能,王冉声称遭受胁迫,但是现场没有反抗痕迹,事后也未立即报警,而是第二天早上才去报警。
何况按照一般常识,背立式的体位需要女方主动配合,否则难以完成,即便考虑到两人存在上下级关系,王冉当时的反应也与常理不符。
金鸿发很快草拟了一份律师意见,详细阐释了案件中的多个疑点,打算提交给检察院。姜郁看过之后,觉得其中关于唐智博与王冉的“特殊关系”部分论述不足,特意又约见了唐智博一次,向他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
尽管并不光彩,但有助于洗脱罪名,唐智博还是非常配合,提供了包括与王冉的开房记录、多次乘同航班旅行记录、转账记录等一系列线索。金鸿发觉得其实没什么必要,但是姜郁坚持,他也没再阻拦,毕竟夯实证据对唐智博争取无罪也有好处。
三天后,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唐智博不予批捕。
公安机关又经过了一轮补充侦查,最终撤销了对唐智博的指控。
有媒体将打了码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开发布,舆论立刻分化两极:有人痛斥“王某”愚弄网友感情,“小作文”果然不能轻信;有人感慨强奸案取证太难,不是真的“无罪”,只是证据不足。
对于网络上的种种猜测质疑,唐智博和林麦都选择冷处理,没有进一步的回应。
话题讨论热度渐退,曾经备受关注的ceo性侵女下属案终于落下帷幕。唐智博重新回到公司,智麦科技运转恢复常态,一切都好像从未发生,只有王冉和李艺晴先后辞职,又很快有应聘者顶替了她们的位置。
那些曾经帮助唐智博洗脱强奸罪名的证据材料,如今摇身一变,也成了林麦离婚谈判当中证明男方过错、争取财产划分和女儿抚养权的重要依据。
据说唐智博起初坚决不同意离婚,甚至不惜走诉讼途径,通过崔主任找到海诚所里一位经验丰富的离婚律师,决心与林麦死磕到底。
不料律师经过仔细分析,认为唐智博胜算不大。他与王冉的婚外情是一方面,法官定会考虑这点对林麦有所倾斜。更重要的是,智麦科技几项核心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和权利人都是林麦,尽管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专利权本身在林麦手上,理论上,她有权利禁止智麦继续使用。
“那不可能!”唐智博不服,“智麦也有她那一份儿,她不可能这么做!她没理由毁了公司!”
“你说的没错,智麦也有她的一份儿,这是第二个问题。”
律师进一步解释:“您手上有公司51%的股权,其中25%为代持林女士的部分,解除婚姻关系后,暂不考虑财产划分的问题,至少这25%要归还林女士,那您剩下26%,尽管还是第一大股东,但是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是同股同权,您不掌握绝控制权——因为林女士可以与其他小股东就公司重要决策达成合意。鉴于核心专利技术在她手上,这点应该不难实现。”
“不会的,不会的,她不懂这些的,”唐智博低声喃喃,不知是想说服律师还是说服自己,“她好几年没工作过了,公司的事儿都是我做主的……”
律师却摇了摇头,拿过林麦提供的三十几页离婚协议,提醒唐智博:“这份协议关于财产划分和子女抚养问题都约定地非常细致清楚,林麦一定咨询过专业律师的意见。她很清楚自己手里的筹码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