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
作者:魏夕三      更新:2024-04-16 17:12      字数:1956
  “有,我有一个问题。”程烨想起那时在看守所王硕曾提出的质疑,问鉴定人,“您是怎么判断死者生前被长时间固定体位的?”
  “从尸检照片来看,死者前胸有明显的红色勒痕,与审讯椅椅背上的固定皮绳形状、面积吻合,所以我认为,死者生前被长时间固定在审讯椅上。”
  如此对答如流的回应并不在程烨意料之中,他愣了愣,桌面上的一张纸条被人推到面前——姜郁在纸条上写了“长时间”三个字,后面跟了两个问号,冲程烨使了个眼色。
  程烨立刻会意,清了清嗓继续问道:“您说的‘长时间’,具体是多长时间?”
  “这个……”鉴定人稍有犹豫,毕竟第二次鉴定是基于首次鉴定的记录做出,没有直接接触尸体的机会,“这个不好估计,从照片上无法准确推测固定时间。”
  易言之就是没有具体标准,所谓的“长”也就无从论起。
  正如王硕此前断言,鉴定意见如此定调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其他案件事实以及侦查人员倾向性意见的影响,而非基于尸检本身得出的结论。
  程烨点了点头,看向审判席,“我没有其他问题了。”
  眼看法庭调查环节临近尾声,法官还是惯例式地问了一句:“辩方还有证人出庭吗?”
  姜郁望向法庭门口,赵成阳冲她比了个“ok”的手势。
  她道:“有。我们还有一个证人。”
  对面余薇顿觉奇怪,庭前五日法院送达双方出庭人员名单,除了辩方的一位法医学教授以外并无其他。
  法官显然也有相同的疑惑,“还有证人?之前提交过出庭申请吗?”
  “是新找到的证人。”姜郁解释,“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当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第42章 42. 「何远征刑讯逼供案」·价值
  法官惯于掌握庭审节奏,对于计划之外的突发情况向来不太欢迎。听闻辩方突然追加证人,不禁蹙起眉心,“你先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吧,合议庭再看有没有让证人出庭的必要。”
  “再看有没有必要”就是没有必要,法官甚至没有讯问证人身份和证明目的,何况今日过后是否会再安排下次庭审仍是未知。
  姜郁不是不能庭前提交书面申请,而是担心一但申请被拒,就再没有搏一次的机会。她将预先准备好的申请文件当场提交,道:“这位证人的证词对于本案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已经来了,就等在外面,本着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还是希望法庭能够准许证人今日出庭作证。”
  听闻证人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旁听席上的数十名干警立刻开始交头接耳,小声议论。案件性质实在特殊,不论最终如何裁判,法官都不希望因为程序上的不当落下话柄。目光扫过旁听席上的一片深蓝色制服,他又与左右的合议庭成员小声交谈几句,随后敲击法槌,“现在休庭十分钟。”
  十分钟后,合议庭宣布商议结果,同意辩方证人何悠悠出庭,对案发当晚与何远征的通话情况进行说明。
  女孩身着蓝白相间的运动服从法庭中央穿过,全场一片肃静,只有帆布鞋底和地面的细微摩擦。她似乎还有些紧张,目光低低垂着,唯独在与被告人席交错而过的瞬间慢下脚步,偏头看向数月未见的父亲。
  何远征的眼眶忽然有些酸胀,从没有一刻像现在这样觉得难堪,宛如芒刺在背的感觉胜过几个月前当着所有同事的面被检察官铐走。
  他看不懂女儿此时眼里的神色,是埋怨,或者其他什么情绪。他其实一直都不太懂小女孩的心思,有时候的刻意讨好也会适得其反。因为工作性质的关系,两人总是聚少离多,他也只能闷头拼命工作,努力给她创造更好的生活,至少不该像是现在这样。
  何悠悠很快读完证词,表明两人通话当时,也即案发前一晚的23:10,何远征已经结束工作。
  也就是说,即便何远征的行为被认定为“审讯”,一方面由于时长不足八个小时,根本不存在疲劳审讯,另一方面,此后将袁大海继续固定在座椅上的行为也不再是为了获取口供,而是对嫌疑犯的一般限制性行为,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轮到检方向证人发问。
  “何悠悠,”余薇态度亲和,淡笑着看向证人席的女孩,“你跟何远征是什么关系?”
  很明显的答案。
  女孩回答:“他是我爸爸。”
  余薇又问:“那你希望爸爸早点回家吗?”
  “反对。”姜郁举手打断余薇问话,看向法官,“检方诱导性提问,且与案情无关。”
  何悠悠的身份特殊,作为女儿当然希望父亲早日释放,余薇借此提示法官,何悠悠有不实陈述的可能。
  提问环节结束,法官宣布证人退庭,何悠悠却始终没有迈开脚步,一副投向审判席的目光掺了些许欲言又止的情绪。
  毕竟只是一个尚未成年的女孩,法官还是多给予了几分耐心,缓声问道:“何悠悠,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我……”
  女孩手指攥着运动服的袖口,依然紧张局促。她的确有话要说,她必须得说,像开庭前姜郁告诉她的那样。
  今天不仅仅是一次出庭作证的机会。
  作为被告人的女儿,她的证词分量有限,但也因为她的身份和年纪,比起律师和检察官,她更容易获得法官情感上的支持,是能为父亲争取轻判的最佳人选。